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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3)皖0303破1号

发布时间:2023-04-20 15:25:5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3破1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然人张雨的申请,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皖0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雨对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2023年4月20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为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5日前向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蚌埠市燕山路968号冠宜大厦1号楼20层,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沈宇,电话199655020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额,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530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债权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债权人存在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因场地限制,每位债权人仅限一名代表参与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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